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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材线虫病疫情普查报告制度
| 作者: 发布时间:2008-8-15 10:27:19 阅读次数:1513 来源: |
1、为及早发现松材线虫病疫情,准确掌握疫情发生发展动态,为预防和除治松材线虫病提供准确依据,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松材线虫病疫情普查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松材线虫病的普查工作。国有森林和林木由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并实施。
3、省(区、市)、地(市、州)、县(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疫情监测网络,确定专人负责。县级森防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普查人员,确定疫情监测责任区,并将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重点地段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监测普查。发生区毗邻地区,必须在毗邻处设立多处常年监测点,固定专业人员监测疫情。
4、松材线虫病发生区以县级为单位,每年9-10月份对本行政区内全部松林进行普查,查明疫情分布边界,确定发生范围、发生面积、松树死亡情况等。
5、松材线虫病非发生区以县级为单位,每年3—4月、秋季8—10月对重点地区(系指交通沿线、旅游风景区、工矿企业、电视发射塔、村庄周围、木材加工厂、建筑工地等人为活动频繁地区)进行普查,并在松褐天牛羽化期间,采用诱捕器诱捕等方法在些地区开展监测。每隔3年,对境内所有松林进行普查。
6、省(区、市)、地(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及所属森防检疫机构要对疫情普查情况进行抽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及所属森防检疫机构要对普查人员普查情况进行抽查。
7、松材线虫病疫情普查结束后须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松材线虫病监测、普查、检疫工作的紧急通知》(林造发〖2001〗380号)的有关要求,及时将普查结果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8、发现县级松材线虫病新疫点,应当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10日内,报告国家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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