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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材线虫病疫区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08-8-15 10:27:53 阅读次数:1249 来源: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松材线虫病疫区的管理,防止疫情扩散,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疫区是指已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区域,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定。所有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县级行政区,都必须划定为疫区。
第三条  疫区的划定和公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疫区范围涉及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公布。不按要求划定疫区的,由国家林业局划定并公布。
第四条  疫区的撤销。经综合治理达到下述标准,并经国家林业局组织验收合格后,公布撤销疫区。撤销的程序与公布相同。
疫区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撤销疫区:(1)疫区内无松材线虫病病死树,连续3年对活立木进行检测,未发现松材线虫;3年期间使用引诱剂采集的天牛没有检测到松材线虫。(2)经过除治和林分改造,原发生松材线虫病区域内没有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
第五条 疫情的除治。
1、各疫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松材线虫病除治方案。各疫区要按照方案要求,制定除治计划,切实做好松材线虫病的除治工作。
2、当年新发现的疫点,要求当年基本拔除;孤立的和潜在危险性大的疫点,要求采取断然措施,限期予以拔除。拔除后,要继续进行跟踪监控,开展综合防治,巩固除治成果。
3、对于发生面积大,灾情严重的老疫区,要组织专业队按照防治计划由边缘及内统一开展除治工作,逐步达到控制和压缩发生面积,降低病死树数量的目标。同时采取综合措施防治松褐天牛,降低传播媒介虫口密度;同时采取营林措施,逐步从外向内对松树纯林进行改造,阻止疫情自然向外蔓延,提高森林自身的抗性。
4、对于病死树数量大,发生面积大、灾情特别严重,地形相对封闭的老疫区,由所在地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可以采取严密封锁措施,不允许任何松木及其制品非法调出。
第六条  疫区商品材的管理。松材线虫病发生乡镇严禁采伐松木商品材;未发生松材线虫病乡镇的松木商品材采伐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队统一进行。所砍伐的松木商品材必须在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除害处理,并开具《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出境。
第七条  疫区木材加工厂的管理。禁止疫区内的木材加工企业和个人非法经营和加工利用松木;疫区内任何松木及其制品不得非法运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本地的木材加工企业(特别是木质包装箱厂)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留下隐患。
第八条  疫区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要认真做好疫情检疫封锁工作,加强对本地各类木材加工企业所用木材的检疫检查,防止疫木非法流动。
第九条  疫区内不得再新造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同时要对现有的松树纯林进行改造。提高疫区混交林的比重。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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