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防概况 新闻动态 法律法规 预测预报 病虫害防治 植物检疫 森防科技 信息下载 森防论坛 防治协会 应急管理
基础知识 管理文件 境外引种 检查站点 产地检疫 调运检疫 复检信息 办事指南 外来有害生物管理

 本站信息搜索


 因特网搜索

森林植物检疫员手册

作者: 发布时间:2008-8-18 8:52:22 阅读次数:1514 来源:


第一章  森林植物检疫概论

 

第一节    森林植物检疫的基本知识

   

    一. 植物检疫的发展

    从字义上来讲,“检疫”的“检”既检查,检疫的意思,“疫”则是指流行性疫病,所谓检疫就是检查流行性疫病并阻止其传播蔓延的一种手段。但“疫”字在不同的检疫工作中所包含的内容各不相同,在卫生检疫工作中,“疫”是指那些为害人身体健康的传染性疾病,如天花鼠疫,伤寒等;在动物检疫工作中,“疫”是指那些威胁家畜、家禽的传染性疾病;如鸡瘟、猪瘟、口蹄疫等;在植物检疫工作中,“疫”是指那些给农作物、森林植物带来极大损失,且难以防治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如棉花黄枯萎病、松材线虫、美国白蛾和毒麦等。

从字源上来讲,“检疫”英文叫“ Quarantine”,而这个词的原意是“四十天”的来历,最早是十四世纪威尼斯首先规定别国船只抵达其口岸时,必须经40天的扣留期限,船上人员经检查未发现疾病者才能登陆。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防止人的传染性疾病,如当时流行的黑毛病、霍乱、黄热病和虐疾等。随后不少国家陆续采用了这个规定,所以慢慢地“四十天”就变为“检疫”的代名词了。随着历史的前进,科学文化的发展,从人类的卫生检疫又逐渐发展到对动物、植物进行检疫,也就是现在的动物检疫和植物检疫。

世界上第一次植物检疫开始于是17世纪,最初的检疫是以农作物病虫害为对象,后来才注意到林木病菌害的检疫。1660年法国卢昂第一次公布植物检疫法,为了防止小麦杆锈病的严重危害和传播。提出铲除小蘖的法令。1951年欧州及地中海区的国家在日内瓦召开国际植物检疫会议,签订了检疫协约,成立欧州植物保护组织,检疫证的统一规格就是这次会议上制定的,至1957年,世界上设植物检疫机构的国家或地区超过150个。以林业为主的国际检疫组织始于北美各国,1961年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成立了北美林业委员会,负责有关国家病虫防治的协调工作。1972年又制定了共同检疫条例,并规定互相间迅速交换情报。

    我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始于1935年,当时由于棉纺工业已相当发达,感到原棉不足,皮棉的纤维长度不够,需要引进美棉种子。为了防止棉铃象鼻传入,根据商品检验法制订了《植物病虫害检验实行细则》,仿照欧美国家的办法实行植物检疫。这个细则于193510月公布施行,是我国第一个植物检疫法令。解放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植物检疫工作,制定了一系列对外植物检疫和国内植物检疫法规,并随着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修改和完善植物检疫法规。在对外植物检疫方面,1954年颁发了《输出输入植物检疫暂行办法》、《邮寄输入植物补充规定》;1956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暂行条例》,1965年国务院批准了农业部关于在国境口岸设立动植物检疫所的报告, 19824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这是我国关于动植物检疫方面的第一个法律,从而使我国的对外动植物检疫真正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在国内植物检疫方面,1954年农业部在植物保护局设立植物检疫处和植物检疫实验室,至1956年各省、市、自治区已先后成立了植物检疫站,19571022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农业部颁布了《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此后,中央各有关部门都相应地作出了补充规定,各、市、自治区也都因地制宜地陆续颁布了适合当地的植物检设规定和办法,对调运和邮寄的种子、苗木全面开展了检疫工作。198313日,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检疫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将森林植物检疫与农业植物检疫相分离的植物检疫法规,也是我国现行有关国内植物检疫的基本法规;1984年林业部制定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分部),明确了国内森林植物检疫任务、森林植物检疫员的条件、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及其它有关检疫制度,从而开创了我国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新局面,全国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逐渐建立和健全,并开始在全国形成森林植物检疫网络。随着形势的发展,《植物检疫条例》有些条款已不适应日常工作需要,1992513日,由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的第九十八号国务院令,发布了重新修改了的《植物检疫条例》,修改后的条例从原来的20条增加到24条;1994630日原林业部发布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要求。

    二、森林植物检疫的概念

    森林植物检疫是植物检疫的一部分,因此要了解什么是森林植物检疫,必须首先了解什么是植物检疫?按第七届国际植物检疫及植物保护会议所确认的统一概念是:“为了不让对于栽培作物,有益的野生植物及其加工品危害的,并且对本国农业带来极大损失的病、虫、杂草从外面侵入国内,也是为了限制与消灭国内局部蔓延的植物检疫对象,所拟定的和严格进行的措施。”通俗地讲,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危害植物的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保障国家农林生产安全的各种措施的总称。由此可看出植物检疫既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也是一项内容非常复杂的行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是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所颁布的检疫法规,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手段,防止危害性的林木病虫等其它有害生物的传播,保护林业生产的安全所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危害森林植物的病虫害种类很多,据初步估计在我国危害森林植物的病害有1000余种,虫害有1500种,所以森林植物检疫并不是对每一种森林病虫都要进行检疫,而是有针对性的,因此在开展森林植物检疫工作时,必须进行广泛地调查研究,掌握国内外森林病虫害发生动态和危害情况,确定出森林植物检疫对象。

三、森林植物检疫对象

    森林植物对象主要是指防止人为传播的法定危险性森林植物病虫,包含三层意思:第一,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是危害森林植物的病虫,包括真菌、病毒、细菌、昆虫等有害生物,这是其生物学定义;第二,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是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对林业生产构成严重危害性和威胁性,这是其生态经济学定义;第三,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是法定的病虫,由有关的植物检疫法规明确规定,这是其法学定义。三层意见,层层相扣,说明了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是特定的森林病虫。

    1、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确定原则。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既然是一类特定的森林病虫,那么确定检疫对象必须有特定的原则,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根据这个精神林业部于19957月制定了《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确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的确定,概括起来,确定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应遵循三个原则:

    1)时空要素。必须是局部地区发生的病虫;

2)经济要素。寄主植物必须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

    3)生物要素。病虫的适生范围广,繁殖扩散能力强,防治困难,能随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传播。

    2、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单。根据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确定的原则,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执行检疫的森林病虫名单为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单。确定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单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也是一项法规性工作,所以一定要从全国的林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出发,谨慎而为。我们既应看到它保护林业生产的一面,也要看到它制约林业生产,特别是林业贸易活动的一面,因此对应定为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的病虫没有列入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对林业生产不利;将不具备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条件的病虫列入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同样不利林业生产的发展。检疫对象名单颁布以后并非固定不变,老的检疫对象消灭或已经蔓延得比较普遍了,在修定时可以取消,新发展的危险性病虫,在修定时也可以增补。1984年林业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首次制定了20种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有的检疫对象已不具备检疫对象的条件,如泡桐丛枝病几乎在全国所有的泡桐种植区都存在,所以在19961月新公布的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单时,将原20种中的8种不具备条件的予以取消,而又新增加了23种,使新名单具有深刻的现实性和科学性,既如实地反映了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实际,又将有力地全面推进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进程。目前我们执行检疫工作的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单有2种:

    1)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单:根据我国现行植物检疫法规的有关规定,这类名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林业部)制定,其疫情由要楼下部发布,地方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定期对本地区的检疫对象进行普查,并逐有编报其分布资料;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疫情变化,适时修订检疫对象名单。

    2)补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单:这类名单是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林业部制定的《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确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具体实际情况,由各省、市、自治区自己制定发布;报林业部备案,并通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如湖南省的檫木长足象(Alcidodes sp.)属此类名单。

此外,还有一种对外森林植物对象名单,这只是国家对外植物检疫对象名单中的一部分,如欧洲榆小

  Scolytus multistriatus(marsham))、欧洲大榆小  Scolytus scolytus Fabricius)实施检疫的机关主要是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国内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只起辅助作用。

    四、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不同种类的病虫危害不同种类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反之,不同种类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所传带的病虫种类也不一样。例如落叶松种子小蜂只能通过落叶松种子进行远距离传播,其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只有落叶松一种,美国白蛾是一种杂食性害虫,能危害220多种植物,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就很多,所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是根据检疫对象的生活和传播方式来确定的,严格来讲,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是指依法必须经过检疫才允许调支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还包括根据疫情应实施检疫检查或检疫处理的包装材料和运载工具等,根据林业部林业护通字[1996]2号文件的规定,我国目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是:

    1、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也不论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这里所述种子,主要指用于林业生产的植物籽粒和果实;苗木,主要是指具有根系和苗干的木本植物苗,凡在苗圃中培育的树苗,包括林木、果树和木本花卉等,不论年龄大小,在出圃以前,都称苗木;其它繁殖材料,主要指用于林业生产的植物根、茎、芽等。

    2、乔木、灌木、竹子等森林植物。

    3、适出疫情发生县的松、柏、杉、杨、柳、榆、桉、栎、桦、槐、竹等森林植物的木材、竹材、根桩、枝条、树皮、藤条及其制品。

4、栗、枣、桑、茶、梨、桃、杏、柿、柑桔、柚、梅、核桃、油茶、山楂、苹果、银杏、石榴、荔枝、弥猴桃、枸桤、沙棘、芒果、肉桂、龙眼、橄榄、腰果、柠檬、八角、葡萄等森林植物的种子、苗木、接穗,以及运出疫情发生县的来源于上述森林植物的林产品。

5、花卉植物的种子、苗木、球茎、鲜切花、插花。

6、中药材。

    7、可能被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其它林产品、包装材料和运输工具。

    五、疫区和保护区

    疫区和保护区是根据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生情况,依法划定必须采取特殊检疫措施的地区。必须指出:疫区和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区,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不能混淆。所谓疫区,是批为了扑灭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的需要,由国家有关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划定的森林植物对象发生区,包含行政管理和生物地理两个要素。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区则是指发生森林植物西洋凤对象危害的地区,只含生物地理一个要素。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区未经法定程序划定的,不能叫疫区,在植物检疫行政管理中,不能按疫区对符;同样道理,对没有森林植物检疫发生的地区,凡未经法定程序划定的,也不能叫保护区,在植物检疫行政管理中,不能以保护区对待。在森林植物检疫对象非发生区,又可分为适生区和非适生区。适生区是指虽虽无某种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发生,但适宜其生存的区;非适生区是指不适宜某种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生存的地区。湖南省目前虽无松材线虫病发生,但湖南的气候条件、寄主植物分布情况和媒介昆虫的存在,湖南为松材线虫病的适生区。在黄河以南没有落叶松分布,落叶松种子小蜂在那里无法生存,所以这些地区可划为落叶松种子小蜂的非适生区。

    1、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程序。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程序与疫区和保护区涉及的范围有关。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疫区和保护区的范围不涉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疫区和保护区的范围涉及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划定。改变或撤销疫区和保护区的程序,与划定程序相同。

划定疫区和保护区是封锁、扑来和防范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的前提。在划定疫区和保护区之前,必须全面掌握有关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生范围、生物学特性,以及当地林业生产现状等基本情况,然后再根据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和防范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对疫区的范围一定要严格控制,并要随着疫情的变化及时改变。在疫区内的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已达到基本扑灭或已取得有效控制办法以后,应依法及时撤销疫区。对新发现的植物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则必须立即查清情况,需要划定疫区的,应及时划定。

    2、疫区和保护区的检疫措施。疫区和保护区划定后,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检疫措施。行政方面的,如建立组织指挥机构,发布封锁令等;技术方面的,如设置隔离带、消除疫源等;经济方面的,如安排采取封锁、扑灭、防范措施所需的防治费和补助费等。

    对疫区,应以综合治理措施为主。首先,要实行封锁,防止疫情扩散。疫区内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一般只限在疫区内种植和使用,禁止外调,以防检疫对象传出。其交,要全力扑灭,彻底清除疫源。特别要提出的是,扑灭植物检疫对象不同于一般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在实施具体扑灭方案的过程中,不仅量要力力求行政上统一,还要做到要求上统一;既要注意彻底清除“明害”,也要注意尽力消除“隐患”。

    对保护区,应以防范措施为主,防止森林植物检疫对象随人为活动传入。如设立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对进入或经过保护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检疫检查;发布森林植物检疫通令,禁止到疫区调运可能传播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等。

    3、对新发生区的检疫措施。在某地如果新发现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按林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森检机构对新发现的森检对象和其他危险性森林病、虫,应当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向林业部报告。

    六、调运检疫

调运检疫,顾名思义是指在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过程中实施的检疫。它是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核心,也是防止森林植物检疫对象随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国内人为传播的关键。根据我国现行植物检疫法规的有关规定,凡属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调运之前(包括自运、托运或邮寄),都要经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检查和必要的检疫处理。经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不合格的,不准调运。

    根据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方向,可以调运检疫分为调出检设和调入检疫,以调出检疫为主。调出检疫的程序包括受理报检、现场检查、室内检验、检疫处理和签发证书等五个环节。调入检疫主要是两项内容:一是森林植物及其产吕调入之前,事先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二是调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后,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复检。

    1、受理报检。调运检疫的程序由货主提出检疫申请开始。对省际间调运的森林植物及产品,由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关或其授权的森林植物检疫机关受理;属于省内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由所在地森林植物检疫机关受理。

    货主申请检疫,应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检单,调入单位提出省检疫要求的,还要提交调入地森林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森林植物检疫从受理调运检疫申请之日起,应当于十五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单证。情况特殊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2、现场检查。对受检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除依法可直接签发检疫证书的外,都要经过现场检查。检疫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首先应根据货主提出的报检单,仔细核寻受检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数量、产地等有关事项,然后再根据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查。通过现场抽样检查,能确定检疫结果的,可直接根据现场检查的结果,决定放行或者作检疫处理;不能确定应检疫结果的,应进行室内检验。 

    3、室内检验。对受检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现场检查不能确定检疫结果,应随即抽取试验样品,按照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室内检验。试验样品不仅是检疫检验的基本材料,还是日后处理检验纠纷的原始证据,受检森林植物检疫机关应按规定管理好,必要时甚至还得进行证据保全。

4、检疫处理。对受检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现场检查或室内检验,发现省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或其他病虫的,由森林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托运人或货主应按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复查合格后放行;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责令改变汲途,控制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根据林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因实施检疫发生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承担。复检时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的,除害处理费用由收货人承担。

    5、签发证书。凡是属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必须在取得植物检疫证书之后才可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森林植物检疫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1)根据查核结果签证。适用于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确认,在无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以及经产地检疫合格并签发了《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中转换证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2)根据检查结果签证。适用于商情不明,但经现场检查可确定检疫结果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3)根据检验结果签证。适用于必须通过室内检验才能确定检疫结果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4)根据处理结果签证。适用于经现场检查或室内检验不符合检疫要求,须经检疫处理合格之后才能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我国现行的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制定于1983年。证书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交发货单位(人),并随货寄运,副本一份寄调入地森林植物检疫机关,一份存签证的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必须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植物检疫专用章和签发证书的森林植物检疫机关印章;省内调运森林植物检疫专用章和签发证书的森林植物检疫机关印章;省内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由所在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证书。

    6、检疫要求。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林业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际间调适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必须指出的是,所提检疫要求应有的放矢,根据调入地和调出地森林病虫发生危害情况和检疫对象的分布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不能漫无边际。

对调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森林植物检疫机关示提出检疫要求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出省森林植物检疫机关则按全国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单位和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实施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如何实行检疫要求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

    7、复检。对从外地调入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地森林植物检疫机关应注意查核检疫证书,必要时可进行复检;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入的,由调入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或其授权单位进行查核或复检。经查核或复检发现问题的,要妥善处理,必要时应与调出地森林植物机关取得联系,共同协商解决。

七、产地检疫

    根据林业部颁布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省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所谓产地检疫,是指在森林植物检设对象发生期间,由检疫人员到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进行实地的观察调查,并根据疫情进行相应的检疫处理。它与调运检设最大的区别是实施检疫的时间和空间不同,在时间上,调运检疫都在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即将调运之前进行,产地检疫大多在森林植物生长和检疫对象发生期间实施。在空间上,调运检疫主要在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集散地或进行林业贸易活动时进行,产地检疫一般在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实施。

    产地检疫是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基础,也是实施调运检设的主要依据之一,其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产地检疫调查;二是产地检疫签证;三是产地检疫处理。

    1、产地检疫调查。产地检设调查一般在森林植物检设对象发生期间进行。调查重点,首先是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生产基地,如苗圃、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等;其次是森林植物产品的商品基地,如果园、贮木苗等。有关调查的内容与产地寄主植物有关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的发生情况。

    2、产地检疫签证。经产地检疫调查,对没有发现森林植物检疫对象、补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森林病、虫危害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作为以后调运检设的签证依据。《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有效期应根据具体的检疫对象决定,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3、产地检疫处理。经产地检疫调查,对发现有检疫对象危害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应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提出除害处理要求,应督促并指导生产单位和个人及时除治。对新发现的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必须采取措施,彻底扑灭,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疫情。

    八、无检疫对象种苗繁育基地

    种苗是进行林业生产的第一关,是最重要的物质基础,也是最容易传带森检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的主要载体。为了保证林业生产的安全,必须重视无森检对象种苗基地的建设。根据林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森检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素养树林基地”。这项工作虽然不是森林植物检疫机关的直接任务,但与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密切相关,需要森林植物检疫机关的协助和配合。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指导当地种苗机构,搞好无森检对象种苗基地的建设。

    1、无检疫对象种苗基地的建立。种勒繁殖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建立无检疫对象种苗基地。有关部门在建立母树林、种子国外、苗圃等种苗基地之前,应征求当地森检机构的意见;森检机关应根据当地检疫对象的分布和发生情况,认真负责地帮助种苗繁育单位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建立种苗基地。

    2、无检疫对象种苗基地的管理。无检疫对象种苗的检疫管理,最重要的是两条:首先,在母树林、种子园、苗圃等种苗基地,禁止用带有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其次,对种苗基地,一旦发现检疫对象,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扑灭,在检疫对象未扑灭之前,所繁育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检疫合格后控制使用。

    九、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普查

    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普查是开展森林植物检疫的一项非常的基础性工作,是各级森检机构依法实施检疫的工作内容之一。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普查是指各级森检机构定期对所属行政区域内森检对象的分布,危害进行了全面调查,并据此编制森检对象分布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查的工作。根据植物检疫有关法规规定,地方各级森检机构应当每隔三至五年进行一次森检对象普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属森检机构编制森检对象分布至县的资料,报林业部备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检机构编制森检对象分布至乡的资料,报上一级森检机构备查。根据普查所获得的疫情数据,属于森检对象、国外新传入或者国内突发危险性森林病虫的特大疫情由林业部发布;其他疫情由林业部受权的单位分布。

    进行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普查时,应根据的在地寄主森林植物的种类、分布鞋     ,过去森检对象的发生危害情况,周边地区森检对象的分布情况和森检对象的适生性等情况综合分析,突出重点普查对象,兼顾一般,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二节    森林植物检疫的性质与任务

 

    森林植物检疫是整个森林保护的内容之一,有时可能甚至是某种森林病虫综合治理计划中的一项具体措施,它就森林植物植物检疫的性质和任务,却不同于森林病虫害综合治理中的化学防治、生物防治等其他措施。森林植物检疫不但具有其特殊的性质,更具有其特殊的任务。

    一、森林植物检疫的特点

    森林植物检疫与森林病虫害防治二者是密切相关的,缺了哪一方,另一方就会陷于被动,这是因为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即抑制严重危害森林植物的生物体的生存和发展,共同构成森林保护的主要内涵,但森林植物检疫自身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森林植物检疫所针对的客体与其他防治措施不同。众所周知,化学防治、生物防治等措施,直接针对的客针是森林病虫。人们之所以要采取这些措施,是因为发现了某种森林病虫正在或将要发生严重危害。采取这些措施,一般都要受具体病虫的种类及其危害程度的制约,如对不同的病虫害,要选用不同的药剂;危害没有一定程度,不必采取措施等等。而森林植物检疫所针对的客体,则是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有时甚至还包括适载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交通工具和包装材料等。我们之所以要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交通工具和包装材料等。我们之所以要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是因为它们可能带有危险性病虫。一般情况下,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其范围都是法定的。对依法必须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凡是要在特定地区内流通的,都要经过检疫,面不论具体某一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是否确实带有危险性病虫。 

    2.森林植物检疫在在到的目的与其他防治措施不同。就森林病虫害综合治理之总体而言,人们往往都是根据不同的目的而采取不同的措施的。从经济学的意义来说,人们 采取化学防治和生物防治等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除害减灾,即通过采取这些措施,使当地那些常发性,或者突了性的病虫害,能够及时地得到除治,以减轻其危害程度,减少林业生产的损失。而我们开展植物检疫的目的,则是为了防患防灾,即通过实施植物检疫,防止某些在一定地区的内尚无分布,或者分布未广的危险性病虫的人为传播扩散,以使在当地国民经济中起主要作用的农林植物,能在较长时间内免受其害,从而保证当地农林生产的安全。从生态学的意义来说,人们采取在化学防治、生物防治等措施,其目的是为了调整自然生态秩序,改善自然生态环境。而实施植物检疫的目的,则是在一定程度上为了维持自然生态秩序,保持自然生态平衡。

    3、人类对森林植物的能动性与其他防治措施不同。森林病虫害发生和发展,除其本身的生物学因素之外,还受人类活动的影响。更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植物检疫与其他防治措施的区别,可以认为采取化学防治、生物防治等措施,其侧重点在于通过人的作为,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在利用各种生物和理化技术,使某一森林病虫害得到除治。而实施植物检疫,则需要人们在某些方面不作为,即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的能动性,如禁止或限制某些生产和经营活动,以防危险性病虫的人为传播。植物检设之所以要依赖于法,其原因也正是它直接与人的行为有关。对植物病虫害可以利用生物、物理和化学等科学技术去除治,而对人的行为,则需要通过法律来规范。

    4、人们对森林植物检疫的期望点与其他防治措施不同。由于植物检疫产生的效应,不象化学防治、生物防治等措施那么快而明显,因而人们对植物检疫的期望点,也与其他防治措施不同。比如在时间效益的观念上,人们采取化学防治或生物防治措施,重点考虑当前或者不久将来的利益,因为采取化学防治,可以做到药到虫死。人们实施植物检疫,则主要考虑长远的效益,因为植物检疫的作用主要在其久远,往往是功在今日,而利在将来。在空间效益的观念上,我们采取化学防治或生物防治措施,考虑的主要是局部的利益,如几个地块或几片林子,因为这类措施的作用是有限的。

    二、森林植物检疫的性质:

    森林植物检疫是整个植物检疫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它既具有植物检疫工作的共同性质,同时也具有其自身的特性。

            1、森林植物检疫与检疫的共性:

    1)实施手段的法制性。森林植物检疫是通过国家的法律制度预防森林病虫在发生危害的措施,经的主要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和林业部颁布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及各级地方政府所制定的森林植物检疫规章。森林植物检疫的法制性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普遍性,即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森林植物检疫有关活动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都必须遵守我国森林植物检疫法规,自觉接受检疫检查;二是强制性,对有关森林植物检疫法规凤定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得以实现;三是惩罚性;对违反森林植物检疫法规的人,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2)涉及范围的社会性。森林植物检疫工作不仅关系到国内,还步及到国外,但是以国内为主;不仅关系到林业部门,还涉及到农业、外贸、内贸、铁路、民航、邮电等许多部门,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3)机构职能的行政性。植物检疫是一种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植物检疫机构是依国家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而设立并代表国家行使植物检疫行政管理职权的机构。植物检疫是国家务级植物检疫机构依法对于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管理的和行政执法工作。

    4)所起作用的防御性。植物检疫能有效地防止危险性植物病虫的人为传播,对植物病虫害有较强的防御性。实践证明。在人们进行植物及其产品交流的过程中,植物检疫如同安全阀和过滤器,可有效地把一些随人为活动传播的危险性植物病虫,或拦截于国门之外,或消灭于产地之中,或遏制于局部的范围,从而使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农林生产,免受或少受外来危险性植物病虫的侵害。

    5)技术要求的特殊性。植物检疫的核心是依法检查有关植物及其产品是否带有危险性病虫,因此在技术要求上,也有其特殊。比如,在抽样技术上,常规性抽样主要是考虑其代表性,一般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样品,而检疫抽样则主要是考虑能发现危险性病虫,可采取“随心抽样”,即认为哪里最可能隐匿危险性病虫,就从哪里抽取样品。在对检疫对象进行鉴定时,必须做到正确无误,并为世所公认。因鉴定结果一仅直接关系到检疫处理,还会发生一系列不同的法律后果。在除治上,要力争及时、彻底,而不象一般病虫的防治那样,可以人为确定一个防治指标。

    2.森林植物检疫特性:

    1)职责范围的特殊性。目前我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分为检和内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全国进出境植物检疫工作,具体主要是由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而国内植物检疫由林业、农业接各自的业务范围共同承担,所以森林植树物检疫实际上只是国同植物检疫工作茧自缚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也承担少量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的审批工作和进境后的检疫监管工作。

2)检疫效益的特殊性。由于林业行业的特殊性,从而决定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特殊性。因为森林业不仅是注意经济效益,更注重于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因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在考虑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考虑生态、社会效益。在确定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和进行检疫监管工作时,不仅注重寄主植物的经济效益价位,还要看其在整个生态体系中所起作用如何等等,这有别于农业在确定检疫对象名单时,主要以农作物经济效益为主的宗旨。

三、森林植物检疫的任务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一条明确了植物检疫的主要任务都源于一个共同的核心;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据此森林植物检疫的主要目的可概括为:为了防止为害森林植物的危险性病虫传播蔓延,保护林业生产安全。基于这一宗旨,森林植物检疫的主要任务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或在同一国家和地区的不同时期,主要任务也不同。对于引进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较多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是防止国外的危险性森林病虫随进口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传入;对于输出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较多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是防止本国危险性森林植物病虫随出口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传出。而对国内的植物检疫而言,则主要是防止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的扩散蔓延。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的森林植物检疫的主要职能,森检的主要任务可以概括为:

    1.防止外来危险性森林病虫的侵害。防止引来危险性病虫的侵入,是我国口岸植物检疫的首要任务,但是从行业管理角度来说,森林植物检疫也承担此项任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及林业部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森林植物检疫完成此任务主要作好以下工作:第一,把好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审批关。根据《条例》第及实施细则之规定,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目前,国家对此项工作要求非常严格,不仅对引种种类、引种国别有要求,如我国禁止从日本引进樱花树种,主要是因为从日本进口的樱花树苗带有多种病虫害,如透翅蛾、芥壳虫、蚜虫和冠瘿病、根腐、干腐等病虫害。同时,对引进种子苗木的数量也有严格限制,林业部林护防[1995]28号《关于引进林木“种用种子”检疫审批限量的通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代办检疫审批最高限量作了规定(见附表),并规定同一单位每年引进每种森木“种用种子”不能超过两次,超过限量的审批手续由林业部保护司直接办理,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防止危险性病虫随林木种子的引进而传入我国,如果增大引进量,也就增加了病虫传入的机会,以下为引进林木“种用种子”检疫审批限量表。

      

种量资源或

科研用种限量

生产用种

   

大粒种子,如南洋杉,苏铁

2kg

100kg

中粒种子,如湿地松、火炬松、雪松

1kg

20kg

小粒种子,如桉树、杨树

300kg

5kg

树苗或接穗

10株

500株

木本花卉

10株

250株

草本花卉

10株

1000株/头

第二,把好引进后的检疫监管关。对可能潜伏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一年生植物必须隔离试种一个生长周期,多年生植物至少隔离试种二年以上。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证明确定不带危险性森林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2.防止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在国内扩散。防止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在国内扩散,是我国森林植物检疫的最重要的任务,也是我国林业生产一项重要的防灾减灾任务。我国地域辽阔,森林资源丰富,林分类型、树咱多,因此森林病虫的种类也多。从南到北,各地都有不同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如南方广东的湿地松粉蚧、松类圆蚧;北方的落叶松种子小蜂等;有不同时期从国外传进来的,如从朝鲜侵入的美车白蛾,从美国传入的湿地松粉蚧等,也有我国原有的,如毛竹枯梢病的病源,松针褐斑病的病源等;这些危险性的病虫虽然还只发生在局部范围,但很易被人为传播,对全国林业生产构成的威胁很大。对于这些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各级森检机构要严加防范,尽力防止其在国内扩散蔓延。主要措施有三项:

根据森检对象发生情况,划定疫区和保护区,防止其传出疫区或传入保护区。特别是对一些危害十分严重的检疫对象,如松材线虫,或一些发生危害面积过大,短时间内难以控制的检疫对象,一定采用果糨措施按有关检疫法规程序划定疫区或保护区,防止扩散蔓延。

②采取措施积极扑灭,消除检疫对象的传播源。如对感染松针褐斑病的松针叶、枝条集中烧毁;清除松材线虫病病树的枝丫、树杆等并进行烧毁,对感染过的松原木薰蒸处理等等都是消灭病源的手段。

③对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检查,防止森检对象人为传播,即通常所说的调运检疫,这是开展整个森检工作的重要措施,并且要求检疫员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执法水平,也是防止森检对象传播蔓延的重要环节。

3.保障林业贸易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正常流通,促进林业贸易活动的开展,是森检森检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森林植物检疫工作来说,我们不仅要强调把关作用,更重要的是重视其服务职能,正确处理好把关与服务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对可能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要严格进行检疫,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随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传播蔓延;另一方面,对健康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虽带有病虫但可通过检疫处理措施(如薰蒸等)可以消灭的,则要保证其顺利的流通,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该项任务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

    ①宣传植物检疫法规和植物检疫知识,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植物检疫的基本内容,掌握植物检疫的主动权;

    ②开展植物检疫技术咨询,指导和帮助单位和个人解决有关植物检疫的技术问题;

    ③加强产地检疫,把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做在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流通之前。

 

 


相关链接:(无关键字) [评论]  [推荐]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帮助 |  资料提交 |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2007 · 湖南·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信息网 湖南省森防总站  版权所有
投稿信箱:hnssfz@163.com
        地址:长沙市梓园路356号(410007)    联系电话:0731-85361186、85500210(传真)